实盘配资网站 国务院征求意见:中介机构服务发行股票 应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
作为一个女主,毛利兰无疑是整个日本动漫史上最糟糕的一位女主,从这部动漫开始连载到现在的一千余集,她从未加入过主线内容(对抗黑衣组织),即使在日常,她所起的作用甚至远不如三个小孩和阿笠博士,在整部动漫中,她说的话最多的是“柯南我们回去了”“柯南不可以打扰警察叔叔办案哦”,其他人在主线中都有自己的作用,而这位“女主”最大的作用竟然是和男主工藤新一(江户川柯南)谈恋爱,这真是令人发笑,名侦探柯南是一部推理动漫,至少在名字中看是这样,而女主在动漫中却是这样一个定位,这实在是令人无法接受毛利兰女主的地位。毛利兰确实是一个善良的女孩,但她的善良实际上是自己主观上的善良,或者这么说她的善良实际上还是在满足自己“善良”的愿望,从拉窗帘还有纽约救贝尔摩德,都能看出这点。还有再对待男主,她的青梅竹马――工藤新一时,更是拉低了她的水平,试问你毛利兰一不是工藤的姐姐,二不是他的女朋友,凭什么对他指指点点,吆五喝六,在喜欢工藤的女同学出现在自己面前时,甚至用跆拳道威胁对方,试问这样的人物怎能被称为女主角呢?(某些人说灰原哀是破坏新兰的小三,可在一千话之前,二人并未确定关系实盘配资网站,而灰原小三论,在这之前便出现了)
“太恶心了!”现场排队的人群被这一突发事件吓得四散,硬是空出了一片区域。然而,大家并没有过多指责这位“肇事者”,反而是保安成了众矢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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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国务院关于中介机构为公司发行股票服务征求意见
近日,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旨在加强金融监管,确保中介机构发挥好“看门人”的作用,避免因不当收费而引发的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
征求意见稿中表示,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同时配备符合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
《规定》共包含十九条,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为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进行收费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同时配备符合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条 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介机构不得以参与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第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
(二)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
(三)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在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合同收费标准、金额、付费安排等信息。
第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暂停执行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
第十四条 发行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将中介机构遵守本规定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目前,《规定》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公众可通过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信函的方式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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